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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是准绳

2017年09月25日 00:00 来源:中国矿业报

重点条文解读


矿业权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对矿业权抵押进行了规定。


——矿业权抵押权的登记(备案)生效、公示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的基本原则,矿业权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根据《解释》第15条的规定,矿业权抵押权应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尽管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生效,应由《物权法》进行规定,但由于《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以此为准,矿业权抵押权一定要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矿业权抵押的登记机构,亦未将其纳入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范围。在实践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为抵押当事人办理的抵押备案,就其所具备的权利公示、公信效果而言,与不动产登记并无实质区别。为顺利解决矿业权抵押争议、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可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抵押备案视为登记,作为矿业权抵押权法定登记机构确定前的过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次序。《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拍卖、变卖或者以矿业权折价抵债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将涉及矿业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作出上述处理前应就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矿业权因抵押人被兼并重组、矿床被压覆等原因灭失的,应承认矿业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可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矿业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对矿业权进行查封、冻结的,必须通知到矿业权的发证机关进行公示,否则不能对抗此后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时也不能对抗轮候查封、冻结的申请人。


有关意见与建议


关于《解释》,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一些建议:


——矿业权出让。一是可以偿试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确权诉讼,一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遭到行政处罚时,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二是注意《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旦出让合同被解除,将面临巨大损失。



——矿业权转让。一是在转让合同中,详细约定报批义务条款及违背报批义务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促使转让合同顺利报批准。二是转让合同的预登记措施,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企业签订完转让合同后,向转让合同审批机关报送已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至出现“一权两卖”的现象。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尽管《解释》规定矿业权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合同正成立之日起生效,但考虑矿业权不动产的属性,公示是其基本原则,因此,及时将所签订的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合同向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可以使自己的合同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起到公示对抗的作用。


——矿业权抵押。一是注意区分矿业权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及矿业权抵押权的设立,签订过抵押合同后一定向发证机关进行备案,起到设立抵押权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二是对矿业权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一定要在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公示,以对抗此后的抵押权人及轮候查封、冻结人。三是在设定矿业权抵押时,查清在此矿业权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是否已被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等。四是直接依据《民诉法》196条、197条的规定实现抵押权,不用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自然保护内矿业权的清退。在环境保护与矿业权勘查、开发的关系处理上,不要有侥幸心理,环境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矿业权的勘查开发肯定让步于环境保护。在退出的过程中,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先做好清产核资的事情,通过录像形式等固定好各项资产的证据,做好审计评估工作,从量上固定好证据,对于人员安置等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关于补问题,祁连山生态保护区的处理办法将是一个标杆。矿业权是否必然退出并不确定,因此还应做好到期后矿业权的延续、保留等工作,在矿业权没有确定退出前,保证矿业权的有效存在。

[责任编辑:欧阳] 标签:矿业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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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锌 23580 - 23680 23630.0 -50 05-17
1#铅 18275 - 18375 18325.0 -- 05-17
1#锡 274550 - 275750 275150.0 -1000 05-17
1#镍 150750 - 151650 151200.0 +4000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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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铝 18950 - 18990 18970.0 -40 01-31
0#锌 21220 - 21320 21270.0 -60 01-31
1#锌 21120 - 21220 21170.0 -60 01-31
1#铅 16300 - 16400 16350.0 -25 01-31
1#锡 216750 - 218750 217750.0 -1500 01-31
1#镍 127100 - 130700 128900.0 -600 01-31
1#铜 67930 - 68020 67975.0 -60 01-17
A00铝 18960 - 19020 18990.0 +60 01-17
0#锌 21240 - 21340 21290.0 -30 01-31
1#锌 21170 - 21270 21220.0 -30 01-31
1#铅 15950 - 16100 16025.0 -- 01-17
1#锡 212750 - 214550 213650.0 +3750 01-17
1#镍 127200 - 132300 129750.0 +850 01-17
1#铜 69080 - 69280 69180.0 +290 01-31
A00铝 18940 - 19000 18970.0 -3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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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锌 20890 - 21190 21040.0 -70 01-31
1#铅 16100 - 16200 16150.0 -75 01-31
1#锡 216500 - 219000 217750.0 -1500 01-31
1#镍 131500 - 131900 131700.0 -500 01-31
1#铜 67970 - 68100 68035.0 +55 01-16
A00铝 19030 - 19050 19040.0 -80 01-16
0#锌 21470 - 21570 21520.0 +220 01-16
1#锌 21350 - 21450 21400.0 +220 01-16
1#铅 16050 - 16200 16125.0 -- 01-16
1#锡 209050 - 211050 210050.0 +500 01-16
1#镍 126450 - 131450 128950.0 -350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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